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有:
1、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名称符合规定;
3、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型、公司型和信托型。
一、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条件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私募基金需要行政外包是否是唯一外包业务?
私募基金需要行政外包不是唯一外包业务。私募基金行政外包还包括有基金销售支付业务,份额登记业务,投资顾问服务,评价服务等等。
三、私募基金备案实缴金额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名称鼓励增加“私募”字样,但目前暂不作强制性要求。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自律要求,又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的,可先书面承诺事后变更。对实缴资本提出要求,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进行提示和公示。明确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因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若未备案需要穿透核查。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上传员工在职证明、劳务合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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