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起运地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填写货物托运单(或运单)作为书面申请。托运单载明了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件数、包装、质量、体积、货物保险价和保价价、收发货人姓名和地址、货物装卸地点以及承托双方有关货运事项等。托运单是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原始依据,也是车站承运货物的原始凭证,它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文件是货物托运单。
一、公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个人或联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否则,承运方无权对外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输执照的主体包括:专业汽车运输企业(国营或集体)、工业企业运输队(在完成本企业运输任务以后所承接的任务)、联合运输企业和农村经营运输的专业户。
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手续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合法手续:
1.代订货物运输合同,被委托单位必须持有委托单位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
2.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在交运前,托运方必须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托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并办理双方商定的专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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