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取代了暂住证。申请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照片、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学习证明包括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连续学习的材料等。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属申请居住证。监护人和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延长生产发放期限,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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