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元物品传播牟利
时间:2023-07-19 14:10:29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违法所得或者牟利28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法定量性标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2、客观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3、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此外还必须具有牟利目的。

4、主体要件

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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