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建议您就具体信息咨询有关部门。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和领取条件
1、领取时间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领取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2)
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哪些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
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关闭、清算,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6)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者开除的;
(7)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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