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外的,全部征收,对被征收人给予全额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彼此之间。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执行的,不允许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对生产损失的补偿以及被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拆迁评估的一般程序流程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流程一般如下: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开展具体的评估工作。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必要的数据,如财产登记数据、住房建设数据和土地数据。
3。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量。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本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补偿的基础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依据。5。评估人员整合被拆迁房屋信息,提出评估意见,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是评估人员的一个重要环节。
6。评估、审查和批准。评审工作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由评审人到真人进行复审,并报审批人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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