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二是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一、保险合同电子签名有效吗
依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如果电子签名是可靠的,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保险合同,并且经电子签字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易用和便利性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
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
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
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
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
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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