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4、登记手续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民法典设立了抵押物登记制度。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记。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若是在债务关系建立时,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用来当作担保物,此时除了需要签署债务主合同之外,还需要签署抵押合同,为了防止同一个动产被多次抵押后使得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维护,在抵押合同签署后,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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