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遭遇了欠款不还而又缺少书面借据的困境,建议您可咨询并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为您主张权益,申请法院判决并责令对方尽快清偿所欠债务。
在这种没有借条作为直接凭据的情形之下,您仍有可能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存在性,例如银行转账记录、见证人的证词、录音或录像等等。
若对方身处异地,您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相关事务。
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件之后,务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执行程序,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若受托人民法院未能在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展开执行工作,那么委托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受托人民法院发出指令,要求其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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