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杰诈骗案
时间:2023-06-11 09:40:13 2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6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杰,女,34岁(1972年7月1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忠义路11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杰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晓杰冒充虚假的北京亚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以能给曾军(男,41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办理银行贷款为由,以收取家访费和好处费的名义,先后骗取曾军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王晓杰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杰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晓杰的供述,被害人曾军的陈述,证人蔡树平、隗合宝、蔡树敏、于军、田国丰的证言,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协议、垫付声明、银行进帐单的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帐支票复印件,北京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证明,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晓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晓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晓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曾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于妍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佳丽

全文9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王晓杰诈骗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王晓杰诈骗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