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对台农合法规《福建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出台
□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台湾同胞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到闽台农业合作企业检查
法制网福州5月23日电记者郭宏鹏今天召开的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贵介绍,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大陆尚属首例。条例的制定为进一步发展闽台农业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福建在开展两岸农业交流合作方面一直充当先行者角色:率先开展两岸农业合作、率先建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率先开展两岸农业技术合作、率先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率先建设台湾农产品集散基地、率先零关税进口台湾农产品、率先开展借鉴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福建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介绍说,目前,该省是全国最大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闽台农业交流合作的领域、规模、政策、措施和成效都处在大陆的先行地位。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累计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
随着两岸农业交流的不断发展,闽台农业合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入不足,对台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融资、保险、救灾补助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土地、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够完善等。
该条例的出台,把闽台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一些创新的规定。据了解,该条例共4章37条,就闽台农业合作的基本原则、从事闽台农业合作台湾同胞的待遇、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职责、鼓励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闽台农业合作用地、贷款和融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该条例在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促进和规范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用地等方面有所突破。就台胞关心的贷款和融资问题,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等。
闽台农业合作需要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需要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有力保障。对此,条例规定,涉及闽台农业合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禁止向闽台农业合作企业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到闽台农业合作企业检查,不得强制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参加培训班或者评比活动;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投诉,有关部门和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应当在30内给予答复、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西先行,立法更应先行,要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袁锦贵表示,要把地方立法与推进海西建设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与海西建设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审议工作,条件成熟的要争取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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