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廉租房是不能变更承租人的。因为廉租房是政府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的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政策,是为了解决民生问题。廉租房的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个人或者私人所有,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否则将不能继续续租。
北京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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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备案:市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廉租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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