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旁听案件的审理?公民依法可以公开旁听案件审理,但精神病人、醉酒者和未成年人除外,未经人民法院批准。
2。谁不能坐在观众席上?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准备出庭发表意见的证人、鉴定人和专门知识人员;
(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四)醉酒、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五)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或者法院秩序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人员参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审判活动。未依法公开的庭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三。观众应该遵守哪些规定?根据开庭地点和人数需要旁听人参加庭审的,应当持人民法院签发的证人证进入法庭。
外国人、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参加的,参照中国公民的规定执行。
观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规则,接受安全检查。第四,外国人应当以什么程序参加公开审判?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开审判的非外国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参加公开审判的规定》(公开审判的所有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规定》2003年《关于为民执法、为群众办实事的意见》(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如此)明确指出,外国人出庭应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按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和“按有关规定联系外事管理部门参加案件庭审”。
虽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中分别对外国人持有效证件参加公开审判的规定比较模糊,但应当参照中国公民出庭的规定,“出勤”的表述仍然不清楚外国人的出勤是否完全符合中国公民出勤的规定,因此,我们觉得这一规定不够明确。外国人的出席,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办理外事管理手续。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了解到,以北京市为例,需要到北京市高院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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