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法律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依附于此类关系而产生的给付抚养费用求偿权,不应受到所谓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和影响;
然而,一旦抚养法律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就应当依照诉讼时效之规定来加以拘束与规制。
这是因为,尽管在抚养期间发生的拖欠抚养费用行为可能已经超越了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但是从法律视角来看,对于受抚养人主张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权利仍然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以及尊重。
然而,假若受抚养人已经不再具备享受抚养的资格条件,比如当受抚养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之后再向其请求支付此前未支付的未成年时期(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之时,那么就应适用诉讼时效之相关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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