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在6个月内,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执结申请,但如果需要,您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记录、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供这些材料后,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记录、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只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延期,法院才会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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