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拘留出来后租房会不会被关注
卖淫嫖娼涉及到治安处罚的范畴,具体来说是行政拘留而并非刑事拘留,然而这类案件会留下治安处罚的相关档案资料,但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通常情况下,所谓案底特指某人曾经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
这种犯罪记录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则通常指代曾经触犯了刑事犯罪规定而具有前科拘役、管制乃至有期徒刑等刑期的相关纪录,此类犯罪档案通常由公安机关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多种手段,有计划地纠集、掌控众多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其犯罪性质的界定和解读如下:
1.本罪所触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
2.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便是行为人实施了有组织、筹划、指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各类行为。
3.本罪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即凡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组织故意”,即他们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组织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仍然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些后果发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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