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界定方式有哪些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范围的明晰确保了开发商或者征收单位再也不能随便用临时用地的理由、不与老百姓讲清楚临时用地的用途便随意征地占地了。
二、临时用地拆迁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5.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6.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7.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
可以依法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情形是:
1.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
3.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
4.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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