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本条规定只是企业宣告破产的原则性规定,对法院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三个问题,没有加以明确。第一、破产宣告的效力;第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破产宣告;第三、破产宣告的裁定应如何做出。以下仅就这三点进行阐述。
第一、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其性质为司法审判行为,并发生破产对债务人、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力。《破产规定》第38条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这一申诉,在性质上应属于一般的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破产宣告裁定的效力和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
但新《企业破产法》没有这样的规定。通说认为,是否宣告企业破产由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债权人会议无权否决法院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债务人破产的,不影响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以破产宣告为标志。债务人的破产宣告一般由人民法院依申请做出,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法院也有权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提出破产宣告的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法院对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条件的,应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破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法院随即作出破产宣告,只适用于债务人的破产原因非常明显,不具备和解条件,不需要等债权申报期届满,就可以确定债务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形。
新《企业破产法》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在新破产法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就可以立即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而不用像在旧的体制下,需要先进行破产宣告,才指定成立清算组。管理人对破产人的财产可以进行比较好的管理。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开始破产程序。根据申请作出破产宣告的时间一般是在债权期限届满之后,尤其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后作出,以确定债务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并保障债务人申请和解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力:
(1)债权人会议同债务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达成的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予认可的;
(3)债务人的和解申请不符合规定的;
(4)债权人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同时宣告企业破产。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终止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破产宣告的裁定应如何做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到庭。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破产案件开庭时应核对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情况,查明企业生产经营和现有资产状况,以确定企业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开庭不涉及一般民事权益争议的审查与确认。经开庭审查,被申请破产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以当庭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原因明显无需开庭审查的,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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