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方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救助基金更换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人身伤亡的葬礼费用、一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1)救助费用超过交通保险责任限额的;(2)事故汽车未参加交通保险的;(3)汽车事故后逃跑的;依法应由救助基金替换受害者的葬礼费用、一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替换。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按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认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全文6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