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萧山伤残军人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报销有变
记者日前从萧山区社保中心了解到,为了切实保障革命伤残军人和工伤职工因旧伤部位复发的医疗需求,区社保部门近日发文对转制时与单位剥离并带资移交社保管理的革命伤残军人及工伤职工在旧伤复发时的医疗费报销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及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除急诊外)需要住院的,必须在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如需要门诊治疗的,必须在省、市、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治疗期间的用药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费和外地就医时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的补贴标准,规定伤残军人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每天12元的标准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因病情需要,由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区社保中心批准到萧山区外和杭州市老城区以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往返所需的交通费按公共交通车费标准核定,因门诊检查治疗当日无法返回所需的住宿费,按每晚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据了解,我区社保直管革命伤残军人和工伤职工在旧伤复发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各项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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