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走向破产边缘,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人员将可能面临诸多境况。
首要问题是,他们有责任领导并组织实施清算事务,这其中包含对企业全部资产以及所有债权债务的详细清理。
若在公司日常运营期间,法定代表人曾涉及违反法纪规定的行为,例如出现资金实质上的抽离、虚诈注资、或是侵犯企业财务的现象等等,那么他们将有可能应对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
再者,假如企业在崩溃之际遗留下庞大的债务负担而无法偿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甚至可能受到法院的高额消费限定令,进而影响到其个人信誉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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