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是工程管理结算的重要凭证,要想严格地管理好、控制好现场签证,应严格按照下列内容办理:
(1)保留所有与签证有关的文件,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现场签证费用随时做出详细的记录并加以整理,即分门别类、尽量做到分部分项或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分开;每一阶段的现场签证单都要进行编号整理。
(2)现场签证应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代表共同签字,设立必须符合程序,并加盖单位公章;若是口头指令应尽快请有关指令人员确认。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应有主管项目领导批示,并经设计人员同意并签字,各方代表应为合同指派人员。
(3)现场签证应准确、翔实,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活动准则,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连续号码、填单时间、签证项目内容、数量、简明图形、价款的结算方式等,能明确的项目在签证中要明确,避免时过境迁造成争议。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项日,不另行签证。有争议的项目可请示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仲裁解决。
(4)现场签证要及时。随着时间的变化,结算政策和材料价格等都会发生变化,为避免发生争议,有关签证要及时签办,避免拖延过后补签,必须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完成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及时提交完成的签证文件,签证文件上要有完善的计量记录。对于一些重要的,特别是需要隐蔽的签证项目,应采取录相或拍照,保存第一手资料,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性。
(5)因为现场签证费用是整个工程投资的一部分,所以该费用预算的编制及结算应与正规的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相一致;其中执行的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也应与主体工程所签合同规定相吻合。应该克服那种不管合同,只根据施工企业等级制定一个综合系数,而且几年不变的做法。
(6)工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设备,其供应原则及办法也应与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其材料价差的处理也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现有规定。
(7)按照国家的规定及国际惯例,现场签证费用的审核应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但根据我国的现状,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存在差异,还是应由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把关为宜。
(8)现场签证要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一般要保证管理和施工各方的有关部门均有原件,避免单方修改,结算时出现争议。现场签证的提交、指令文件的往来必须留有签收确认记录。
(9)在结算审计时,送审资料一律要提供签证资料原件,加盖业主单位的“送审资料专用章”,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性,避免单方抽掉或补交有关签证资料,保证结算审计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10)对拆除性工程的旧材料、旧设备以及措施性工程中所发生的一次性使用材料、设备,原则上应有建设单位的材料和设备供应部门回收:且回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回收部门承担。施工单位凭回收证明,与预算审核部门处理其相关费用。如建设单位不回收,则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现场鉴定、摊销、折价后交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算中扣除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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