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上诉的驳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一方的上诉被驳回的,被起诉法院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当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时,很多人也会质疑是否可以申请再审。针对这一问题,目前认为申请再审是不可能的,理由如下:
1。在法律依据方面,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008年《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将其限定为“违反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和其他严重违反行使管辖权的行为”。2012年修法时删除了再审理由,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再审的立法依据。无论是《解释》第381条还是《解释》第414条关于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都不属于再审范围。虽然《解释》的规定似乎没有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解释》的起草技术而言,列举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决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其他决定。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得到了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保障,从程序稳定性的角度来看,允许这种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如果实体判决有误,这种救济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提供,因此没有规定这种裁决的再审申请最终可以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的。上述规定规定,这两种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非终局性裁定,既不影响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为了避免错失一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逐一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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