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18号公告: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2018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18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18号公告: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进项税额或者存在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当期还有留抵税额,说明进项税额充足,增值税税负较低,一般的企业都不会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转登记当期有进项税额这个事确实是不可避免的。18号公告也可谓是很仁慈了,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这个科目可以干什么?一是可以抵因为发生销售折让、折扣而需要补缴的适用原税率的事项;二是可以抵减税务稽查、补充申报时发生的应纳税额部分。还有个“三”文件里没有体现,就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继续转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进项税额中抵扣。
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尚未开具的适用税率的发票,是否可以在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以后补开?
18号公告: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这里的增值税发票应该既包括专票也包括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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