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规制度下,我们发现,那些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之列。
而向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其自身并不具备以自身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及负起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法对相关法律关系造成任何影响。
因此,当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某些民事行为时,我们必须对此作出明确定义——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无效的,他们与其签订的合同也同样无效。
根据现行法规,学龄前儿童以及无法分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这些人群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
若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同样无法进行自我行为评估,则适用于上述法规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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