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未生效又登记结婚重婚罪获刑。本文两案例中男子都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又匆忙跟另一女子登记结婚,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文为你介绍了离婚判决未生效又登记结婚重婚罪获刑的详细内容。
一
一男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又匆忙跟另一女子登记结婚,济阳县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2年1月26日,被告人吴某与济南市某区的冯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以与冯某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在向吴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时告知其判决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当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在判决书未生效的情况下,持法院判决书又与该区一村民刘某某去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
二
2007年9月,袁某向房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卢某离婚,由于卢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应诉文书,当年12月,法院以卢某缺席开庭的形式判决准予袁某与卢某离婚,并于12月19日以公告方式向卢某送达离婚判决书。12月27日,法院直接向袁某送达离婚判决书及针对卢某的送达公告,同时依法告知袁某:法院直接送达的判决文书,经过15日上诉期间后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送达的判决文书,公告期间为60日,另加15日上诉期间,判决书方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针对卢某的送达,从2007年12月19日公告后经过75天至2008年3月4日公告及上诉期届满,离婚判决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虽然如实告之了判决生效时间,但是袁某却在自己单方上诉期届满后,于2008年1月17日即于另一女子罗某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而此时其与卢某的婚姻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随后,卢某得知法院虽已判决准予其与袁某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袁某已与罗某登记结婚的这一实际情况后,卢某于2008年2月29日向法院控告袁某犯重婚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犯重婚罪罪名成立,鉴于卢某在上诉期内未对离婚判决提起上诉,诉讼中离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重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依法对袁某作出了犯重婚罪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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