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基本含义和分类是哪些?
时间:2023-07-31 16:00:11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的基本含义的分类如下: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的法律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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