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规范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总额。201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的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市直部门按照唐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拟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部门预算编制与工资总额挂钩相关缴费计提基数问题的请示》唐财〔2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要求执行。《规定》明确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77元的3倍,即14031元;缴存基数低于2015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的按1480元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为5%-12%,个人缴存比例为5%-12%。
2、企业因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按照近日下发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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