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双方出庭参加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是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解释这些特殊情况。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1)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不能出庭;2)特殊岗位不能离开;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能够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必须向法院提交离婚书面意见。除原则规定外,法律允许有例外。对于无法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不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如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撤销诉讼后6个月内,原告无权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案件原告缺席的法律后果
原告如果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二审的时候,只要法院予以立案的就基本上都会开庭审理。但是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离上一次起诉不超过6个月或者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的情况,法院不会受理,因为这种情况属于浪费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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