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二、注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材料
注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要如下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等。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管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
因为上述合同纠纷要么有的是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要么有的是合同涉及国家主权。所以,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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