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党员和一般群众的区别如下:
1、组织性不同:一般群众是分散的个体,没有组织;而党员是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成员,有自己的组织制度和纪律,要有集体观念,要效忠于党;
2、遵守的法律制度不同:一般群众仅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即可,而党员还要遵守党的纪律,标准比一般群众更高;
3、目标不同:一般群众的目标根据自己的三观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而党员要与党的目标一致。最高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近期目标是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现实目标是在生活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起党员的先进榜样;
4、使命和责任不同:党员在遇到危险困难时,比如洪水地震等,在关键时刻要站出来,带领人民群众克服困难,奋力拼搏,冲锋在群众的最前面,在人民群众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5、缴纳的费用不同:一般群众只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等;而党员除了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外,按照党章的规定,要定期缴纳党费。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
文号:中纪发[1998]3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任职。但据反映,有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代理人,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影响领导干部威信,损害党的形象,而且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为从制度上预防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凭借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经党中央批准,现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荐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位。如有违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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