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对公司欠款不负责任,公司欠款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利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需要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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