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者每月可回家一到两天。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2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30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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