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评价
时间:2023-06-06 00:30:16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亚某国石油收购项目海外投资股权保险。K公司拥有中亚某国某油田的勘探开发许可权,其股东为注册在英属曼岛的A公司和注册在该中亚某国的T公司,各占股50%。中国的ZH公司、SP公司联合收购了A公司100%股权,从而获得该油田50%的权益,并参与该油田的开发生产和经营。其中,ZH公司的投资总额中30%为自有资金,70%从中资某银行贷款。在进行了深入的国别风险和具体承保风险分析后,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投资股权保险产品为ZH公司全部收购投资提供了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风险保障。该项目是由中方企业通过收购该中亚某国某石油企业原股东股份,从而获得该项目企业所拥有的油田开采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提高,国际企业间的竞争越演越烈,双边、多边和区域层次的国际协调进一步加强,全球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在发生着新的深刻的变化。在这种进程中,跨国公司发挥了经济全球化的原动力和加速器的关键作用。跨国公司在跨越国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受到三方面的约束:既要迎合母国的需要,又要兼顾东道国的利益,还要遵照国际惯例。跨国公司是在这样的前提约束下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母国和东道国利益最大化。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是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两者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乃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也引发了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要程度日益增加。把被保险人的政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从而减小损失。随着产品市场和单个国家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要求提供减少政治风险机制的需求日益增强,一些国际组织,单个国家政府以及私营保险公司现在都可以提供政治风险的承保业务。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就是具备在其成员国间达成协议和实现风险分散化的国际组织。

海外投资保险是海外投资者在以海外政治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向本国政府主管保险机构申请保险。由资本输出国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事故发生后,政府需依照保险契约及有关法律对海外投资者进行赔偿;资本输出国政府赔偿损失后,可向资本输入国(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1948年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开始创设投资保险制度,随后,德国,日本、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先后效仿美国,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达国家的这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其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极大的海外利润。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有美国和日本两种类型。不同于其他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仅指政治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即于资本输入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风险。诸如资本输入国禁止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得的一切合法收益兑换为本国货币并汇回本国,如因为金融危机可能发生的外汇汇兑风险;由于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征用或没收,使外国投资的企业全部或一部分丧,如平安投资富通集团遭遇的政府接管或者国有化;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内乱以及暴动使得外国的投资企业受到严重的投资财产的损失。另外,在外汇险中,又分别有禁兑险和转移,。目前,美国只承保禁兑险,而日本和德国既承保禁兑险又承保转移险。而且在战乱险中,一般恐怖主义活动或国内骚乱所致的损失,不属于战乱险,除非是出于国内或国际有组织的武装力量的敌对行动对该财产的蓄意破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人为政府机构,征服公司或公营公司等。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形式:美国是采用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日本是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而德国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是指有资格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对于这点,美国在海外投资法中规定了以下三种要求:首先必须是美国公民。其次必须是美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最后,如果是外国公司、合伙、社团,指依外国法律所设立者,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者。然而在日本则仅仅限于日本人或日本法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一般认为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的新投资,方可投保。有时也包括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第二,被投资必须经过所在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批准。第三,被投资的项目应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有利。各国对承保的投资方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以股权、贷款、债券投资、向分支机构投资,或以其他财产权予以投资都可以申请投保。各国对合格的东道国也有不同的要求。美国限于同其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以及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投资。德国的海外投资合格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对东道国无特别限制,实践中要求东道国的外资保护政策应较完备。各国法律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限不尽相同。美国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十年;日本不超过十五年;德国最长可达二十或二十五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规定投资者有义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一般来说,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不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规定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一般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美国、日本、德国都规定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90%。

发达国家的这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其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极大的海外利润。除了促进了资本输入国的发展外,还推动资本输出国国内的经济增长,造成许多新的,持久性的需求,扩大了产品及原料的出口。但是,如果海外投资者碰到东道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实行外汇管制以及发生革命、战争、内乱等政治风险,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投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这显然会严重打击海外投资者从事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各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由资本输入国承担的义务转嫁于资本输出国,助长东道国对投资者的不友好行为。并且,代位求偿的行使不利于投资争端的解决,造成两国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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