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能否继承
时间:2023-05-03 11:11:10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格权能否继承

民法典中,人格权不可以继承。

人格权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本身无法进行转让、放弃和继承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的功能:

1、解释功能

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当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除了在学理解释上,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解释功能外,还具有在司法适用上的解释功能。在司法解释上,对于具体人格权立法应如何适用,也应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进行解释,在具体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上,也不得违背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要求。

2、创造功能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或者叫做权利的渊源。事实上,它不是所有权利的渊源,而只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引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纵观人格权的发展历史,它是一个从弱到强,从少到多,逐渐壮大的权利组合。尤其是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创造了大量的具体人格权,使具体人格权达到十数种,其种类之多,使其他基本权利无法相比。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在成文法国家,一般人格权的这种创造功能更为明显。成文法国家规定任何权利,必须依法明文,无明文,则无权利。这种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对新生的具体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不无障碍。

3、补充功能

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功能,将这些具体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损害。

三、法律对人格权的限制有哪些

1.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作一定的限制。对社会有益的,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如果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则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当然,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为了社会公益都可以牺牲个人利益,限制人格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为维护他利益,而对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作一定的限制。在各项人格权之间以及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法律为协调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需对各方权利加以限制,以保证他人能够正常的享有和行使人格权。如私生子有私人信息知情权,他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而其父母又有私人信息保密的隐私权。这时就要对双方的权利加以协调,即满足私生子的私人信息知情权,又要求其维护其父母的隐私权,不为其加以外宣。双方的权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3、某些人格权,权利人通常只是保有和积极维护,权利不得处分,积极行使受到较多限制。如生命权、健康权,权利人不得以行使生命权为借口主动进行如售让生命(以命偿债)、自杀或授权他人杀害自己(安乐死)、代为承受死刑(替死)等行为,而只是享有在权利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时(如他人或他物威胁到权利人身安全)被动地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自助行为以及请求司法保护以维护其生命安全的权利,以及在因病危、饥饿等情况致使生存和温饱成问题时请求和接受医治、向社会、政府求助以延续其生命的权利等;权利人不得以行使健康权为借口主动授权他人破坏自己的身体机能以损害健康、不得以自己对他人的健康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其自身所欠债务等。

4、格权的行使不得超过限度,例如姓名权、身体权、自主决定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专有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更改姓名须满足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并且更改后的姓名需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法律不允许自然人随意更改姓名。

5、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即享有对作为其客体的人格利益的支配权,有权对自己某些人格标识如姓名(名称)、肖像、隐私、信用和名誉等进行商业化利用,以获取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利益,但也不得超出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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