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设立分支机构?
时间:2023-07-01 15:31:38 4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指的是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民事责任实际上由投资人进行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该由投资人或者是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进行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申请变更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供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明、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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