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减免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4-02-01 14:47:58 1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后抚养费减免的几种情形

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孩子的抚养费:

1、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

2、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在服刑的。

3、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而且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的。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更改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在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吗?

可以的。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具体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为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的费用已经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抚养费的变更不能随意,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四、签了一次性抚养费协议,还能增加要求吗?

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一个大家都认可的一次性抚养费并签订抚养协议。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没有违法事由,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协议的条款约定得比较合理合法,相对方不能再增加费用,以上协议是合法一般是有效的。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可以协商增加,也可以诉讼请求增加,但是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因此,即使签订了抚养费协议,还有存在的风险,相对方可以通过诉讼增加费用要求。

因此在协商好一次性抚养费后,签订抚养协议的内容就显得异常重要,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好权利义务,约定好一方放弃追诉的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权益。

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也会以为一些具体情况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抚养费可能会增加,也有可能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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