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中止执行;等到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孽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桩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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