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鞭炮一般不会构成放火罪,这个要看是否造成了公共损失。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其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对象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闹市放鞭炮4人被拘留
虽因治丧,放鞭炮的、卖鞭炮的还是同时被罚
昨日上午,朱某等人为亲友办理丧事时,在闹市区燃放鞭炮半个多小时。违法带头燃放鞭炮的朱某等两人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店主郭某及其雇员,同时被鲤城警方依照相关法规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事发鞭炮太吵市民报警
昨日上午10时许,泉州中心市区南门某单位宿舍楼下不时传来震耳欲聋的鞭炮声,前后长达半个多小时。附近市民实在受不了报了警。接到市民举报后,市区巡警前往查处。市区巡警在阻止、要求放炮者立即停止放炮行为的同时,与随后赶到现场的鲤城公安分局临江派出所民警一起,查扣了尚未燃放的鞭炮。随后,执法民警将当场缴获的鞭炮及带头违法燃放鞭炮的朱某等人带回派出所。
临江派出所查明,事发前,家住市区南门某单位宿舍楼的一名市民不幸去世后,其家人依照泉州风俗为其料理后事。但是,丧事料理过程中,帮忙的朱某等人从市区南门菜市场一经营金纸的店铺买来大量鞭炮,不顾市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大肆长时间燃放。
查处金纸店囤积烟花
初步查明上述情况后,办案民警顺藤摸瓜,赶到涉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金纸店。发现该金纸店还储存、藏匿着24捆尚未销售出去的烟花爆竹。根据相关规定,执法民警当场查扣这些烟花爆竹,同时依法将女店主郭某和店员带回派出所,接受查处。郭某和店员如实交代了自己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鲤城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决定对朱某、郭某等4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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