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是否合理?
时间:2023-07-06 16:53:46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可以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2、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有条件的降低。

3、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严重暴力性犯罪,经最高检追诉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有条件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取决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而这些无疑又依赖于行为者的年龄。因此,一般而言,刑事责任年龄是判断是自然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关键。

我国现行刑法将14周岁划分有无刑事责任的关键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因为传统认为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尚处于幼年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此类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通过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政府收容教养而非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矫正。这一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今天是否合理,有无必要完善,学者观点不一。

肯定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适应国际刑事责任轻缓化趋势等角度看,是符合实际的,故应予以维持不变;否定论者通过普遍分析建国前后的立法司法情况以及现阶段犯罪低龄化等因素,主张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双方争论的焦点其实在于未成年人达到什么年龄才具有刑法要求的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从而才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该问题并非仅仅是个纯粹的学术问题,从更深层次来讲,其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定位问题,而这也是《瑞士联邦刑法典》之所以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7周岁,而《巴西刑法典》规定为年满18周岁的原因。虽然并不排除各国在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时考虑到了不同年龄阶段人的认知能力、意志能力等因素,以及刑罚目的、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向,但之所以对于同一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相差11周岁,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刑事政策的深层作用。因此在刑事政策的主导下合理解决当前国内存在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一贯强调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刑罚的轻缓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尤其要求充分贯彻教育、鼓励、改造的指导方针。当然,事物是变化发展的,刑事政策之所以在长期时间内能适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关键在于其随时关注当前社会状况,预测未来刑法发展趋势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从而得以及时、适当地对刑法做出调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已成为我国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1991年至1998年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呈现逐渐递增趋势,其从1991年的1.3逐渐上升到1998年的1.9,而现在这种低龄化趋势更为明显。据河北省统计,14周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作案人从1992年的365人增长到1995年的663人,至2002年又增加到772人,增长态势超过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整体。

因此,在未来刑法发展过程中,刑事政策应关注到一般情况下普遍孩子与特殊情况下具体孩子在辨认和理解能力方面的差异,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物质水平提高,人的成熟期较之20年前至少提前2—3年的事实。在现实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非罕见。如,2004年武汉新洲一名13岁的少年残忍地杀害了与其同岁的一名少女;13岁的赵力宝在强暴14岁女孩明芳后想着自己不用负刑事责任又将女孩母亲杀死等等,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有些未成年人正是有意借助手中的免罪金牌规避社会对其的惩罚而为所欲为,对于这些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有意为之的未成年年人不容置疑其已经具备了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刑罚的轻缓化而忽视刑罚的社会意义,不能过分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宽恕而无视社会大部分人的合法利益的维护。因此笔者主张应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起点由年满14周岁修改为有限度的12周岁以上,因为当会引起一个有远见的立法者急于预防的结果或者有这样的结果的威吓的任何行为被实施时,有两种愿望会自然而直接地呈现在他心中,其一是,排除将来的相似的危害的危险;其二是,补偿已经造成的危害。这两个愿望即是我们所说的预防与惩罚犯罪,而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点的规定既漠视了刑罚的惩罚目的,又无法实现其预防的积极作用。所以笔者主张有限度地要求12—14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原则上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不予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有相关事实表明其已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有意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未成年人,明文规定对何种罪行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前后的行为,心理成熟程度等因素。对有明显事实表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基础上,对年满12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行为人应考虑给予相关的刑事处罚。当然,该处罚要求在综合年满12—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包括其知识水平,理解刑事制裁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程度的前提下,考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其可塑性强等因素,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放火、爆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备案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非刑罚处罚措施。有限度地分情况地追究部分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以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既符合我国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少年儿童日趋早熟的成长现状,也不违背国际刑事责任轻缓化的潮流,同时与我国一贯主张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刑事政策也相符合,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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