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卖房妻子有权追回房子,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拥有共同处理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完成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妻子可向丈夫追偿。
一、连环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房屋连环买卖中,确认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一定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确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二、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
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转让。
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能发生善意取得,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出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须已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手续。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这里主要系指登记生效主义的客体而言,并不包括登记对抗主义的客体。“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系指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场合,主要指动产物权,但理论上还包括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3)须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系指转让人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有限制。
对于动产而言,即转让人占有动产,但其对该动产不享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
对于不动产而言,无权处分应当限于这样一种情形: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权利状态看,处分人有处分权,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并非真实权利状态,并且处分人亦未获得真实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4)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所谓占有委托物,系指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占有的标的物。如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处分人处分动产或不动产系无权的;
2、受让人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即不知情;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4、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登记或者已经交付完成。最后,为了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遗失物、盗脏物、埋藏物不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