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交材料。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2、收养登记证(正本)及《跨国收养合格证明原件》。3、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1份。4、送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二)受理申请。收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向当事人讲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三)询问笔录。收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四)审核批准。收养登记员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省民政厅审批,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五)颁发证明。当事人均在场时,收养登记员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涉外收养关系公证
申请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
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等事项)
3、出生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8、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事项;
10、收养人夫妻不能同时来我国办理收养公证的,未来华一方须提交自己同意收养的声明书和委托书;
11、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
12、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二)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如系民政部门送养的,须提供儿童的来源证明;
3、送养被监护的儿童,须提供所有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
4、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或残疾证明;
5、被收养人的照片及我国收养组织同意其送养的批件;
6、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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