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产权证的房屋能否保全
时间:2023-07-31 17:11:36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名下将要被处分的财产,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认定就是对方名下财产,是不能保全的,但如果能够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确定并实施保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系且属于保全申请的范围是可以实施保全的。

民法典中同一房产能否多人保全

民法典对同一房产能否多人保全没有规定。而同一房屋已经被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再保全该房屋,但可以申请轮候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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