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所需资料:
时间:2023-08-17 11:44:10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4、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5、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7、总公司关于成立分公司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公章和股东私章)

8、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照片。

9、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10、分公司办公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1、分公司独立核算的证明资料,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资金证明。(都必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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