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没有书面借据作为证据,要想追回借款,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首先,当事人可以提出以其他方式证实借款事实的证据,例如其自身的叙述、知情者的证词、电子数据等。
其次,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若确实难以书写诉状,亦可选择口头起诉。
再者,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其他债务纷争,且支付令能顺利送达到债务人手中,债权人便可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应尽力搜集并提供尽可能丰富的证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转账记录、见证人证词、电话录音、短信或邮件往来等。
随后,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
若经法院审查认定证据充足,则可能会裁定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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