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般情况下,聚会喝酒出事,要由聚会的组织者和积极劝酒者承担责任。
首先,组织者在聚会中起着主持、安排作用,喝什么酒、怎么喝、怎么过来参加聚会、聚会后怎么回家,一般都要由组织者事先安排好,做好提醒工作。而酒席上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一般也是组织者最了解。因此,引导大家理性饮酒,照顾每一个人的健康、安全,是组织者应尽的义务。
其次,聚会中积极劝酒者也应当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这些人是活跃的“灌酒者”,别人不能喝、不愿意喝,仍采取各种手段,迫使他们碍于情面喝酒,从而导致醉酒。《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若出现饮酒者饮酒过量导致伤亡,劝酒者也难逃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大家都没有劝酒,但饮酒者自己饮酒过量,就是大家俗称的贪杯。如果组织者和参加聚会的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贪杯的人喝酒出事,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参加聚会的人发现醉酒者要在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相关人员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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