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所在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要被追究责任的时候,员工作为公司业务的主要办理人员肯定是会连带着需要接受调查,甚至还有的员工会因为参与了犯罪而被当成是非法集资的共犯需要被刑事处罚。那么,非法集资员工自保怎样不会成为共犯?
非法集资员工自保怎样不会成为共犯?
如果员工事先就不知道公司的业务已经属于非法集资的就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就可以了,如果发现了公司的犯罪行为应当直接选择离开并且报案就不会变成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当然要排除该罪名没有规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单纯从自然人角度讲,也不要求二人都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即便一方为12岁的少年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可罚性;二是共同意思,也就是有共同犯罪的想法,我们专业术语叫做具备相同的犯罪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三是共同行为,也就是一起去做了坏事,这里的“做坏事”不是指大家都要“亲历亲为”着手做,而是对犯罪进程的推动作出了必要“贡献”,例如教唆、帮助等。
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决同样的罪名。以P2P网贷刑案为例,非法集资案件常常涉案人数众多,十几甚至几十上百的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通常统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逮捕,这是因为非吸的入罪门槛较低,收集证据较为便利,一旦发现标的作假(这里的假,不仅包括无中生有,也包括无法匹配到对应债权等),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修改为:部分人员免于刑事处罚,部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人员涉嫌集资诈骗。区别的关键在于: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所起的作用不同,对于犯罪起到的贡献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通常来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EO、
CFO、风控负责人,在公司做决策属于“头脑”,可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诉;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能手,属于公司“左膀右臂”,由于不了解公司资金真实流向和项目真实情况,通常作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处理;对于普通销售人员和行政人员,属于公司“细枝末节”,在刑法视野内,通常作为证人处理。
出于刑法理论“帮助犯”的考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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