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累进税率”的对称。分别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一种。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假定累进税率规定为: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时,税率10%;超过1000元到3500元时,税率20%;超过3500元至10000元时,税率30%;超过10000至25000元时,税率35%。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越大,包括等级越来越多,计算就越复杂。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是征税对象级次分界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税率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差。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这一比较复杂的问题,采取了“速算扣除法”。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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