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将通过存折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土地被征用后,补偿款常常被某些部门挪用。从今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我省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
同时,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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