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对清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清城区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赖某强等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并处2万元罚金。该案是市委主要领导亲自督办,组织环保、公安、城监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破获的案件,也是该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
经清城检察院依法查明:被告人赖某强、赖某强、赖某开、赖某高、赖某桂从2006年至2008年7月,分别在龙塘镇的民平村委的牛栏窝、粪箕窝等地开设工业垃圾焚烧场,并在焚烧场内用焚烧、摇床冲洗等方式处理工业垃圾,对当地的农田、空气造成重大污染,致使周围的土地二恶英及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不可以再种植农作物,即使种植出来的农作物亦不能食用。2008年7月6日,该五名犯罪嫌疑人被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一举抓获。
对该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该院高度重视,刘-斌检察长密切关注该案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和执行全过程。在侦查阶段,主管副检察长黄*华多次亲自带员提前介入,到现场勘察,参与案件的讨论,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案件移送该院办理后,检察长亲自指挥办案同志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审查案件材料。2008年8月14日,该院经严格审查案件材料,依法从严从快将五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12月23日,该院以该案五名被告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详细的公诉意见,获法院支持,使该案五名被告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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